各有关单位:
现将本年度我市第三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初定条件
根据《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(浙人专﹝2006﹞351号)第二十八条规定,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,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,经考核合格,可初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,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(如卫生系列)除外。具体学历、资历要求如下:
(一)中专毕业后,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,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。
(二)大学专科毕业后,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,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。
(三)大学本科毕业后,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,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。
(四)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,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。
二、申报材料
(一)《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》一式2份(附件1)、《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》电子文档(附件2)、免冠证件彩照1张及以身份证号命名的同版电子照片,电子照片为jpg格式,宽和高比例为1:1.4,50KB以内,不大于300×420像素,不小于200×280像素。
(二)市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变动记录原件一式1份。
(三)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一式1份。
(四)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式1份。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(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)须提供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》一式1份(如何备案详见学信网);国内中专学历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《中等职业教育认证报告》复印件一式1份(如何认证详见学位网);国外的学历、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》复印件一式1份;港、澳、台地区的学历、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《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》复印件一式1份(如何认证详见浙江海外人才网)。
(五)教师系列还须提供教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;其它部分专业如会计、统计、法律、新闻、出版等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须提供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。
(六)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驻留学国使、领馆教育处(组)出具的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复印件一式1份。
以上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备查。
特别注明:《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》、《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》和电子照片均需按照申报要求认真制作,如上报材料不符合规格的,将一律作不符合条件处理。
三、申报程序、时间和地点
(一)个人如实填写并准备相应申报材料。
(二)单位人事部门初审,汇总《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》,在《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》和《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》上加盖单位公章。
(三)各用人单位将材料送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后,报送:富阳市人才交流中心职称管理部(迎宾路48-22号4楼404室),接收材料截止时间为:2013年11月30日,逾期不再受理。
附件: 1.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.doc
2.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.xls
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|